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25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美秀 間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債務人即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
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394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王珮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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