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290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文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柏笙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745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王珮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