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0年度新簡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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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簡字第535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素貞 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核發110年度司促字第21883號支付命令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12,029元,應徵收第一審判費4,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0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上開不足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本院逕取消庭期及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書記官徐毓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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