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0年度岡補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補字第415號
原   告  洪見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佳伶 即世明實業社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
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扣
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6,55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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