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小字第8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872號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送達代收人 薛鈞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

訴訟代理人 廖士驊

被告眭 儀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晆儀華」之記載,應更正為「 眭儀華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原告聲請更正,核無不合,爰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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