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872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送達代收人 薛鈞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
訴訟代理人 廖士驊
被告眭 儀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晆儀華」之記載,應更正為「 眭儀華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原告聲請更正,核無不合,爰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