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司簡調字第94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司簡調字第949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陳豐聯 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係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
約有所請求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
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6款之立法理由明示「實務上
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本於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之事件
,被告通常未到庭,由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此等事件,
應無調解之實益」。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向其申請房屋貸
款,詎料屆期不依約履行,為此聲請調解等語。因聲請人係
金融機構,又係依兩造間之消費借貸契約而有所請求,揆諸
上開法條規定,本件顯無調解之必要。爰依首開規定,駁回
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及第6款、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