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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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07號原告 簡茂林 被告 張章龍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 律師
林于椿 律師 陳威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一○八年度家財訴字第七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家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以他法律關係為據,係指該項法律關係之存在與否,對於本訴訟之法律關係或在本訴訟所主張之抗辯等,為其先應解決之問題者而言。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所有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其地上門牌號○○鄉○○村○○路○○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下稱系爭房屋),均遭被告無權占用,起訴請求被告將遷讓返還系爭房地,被告則抗辯系爭土地原為被告之妻 郭瓊薇 之婚後財產,被告已依民法第1020條之
1規定,訴請撤銷郭瓊薇與原告間就系爭土地之買賣及所有權移轉行為,現由本院家事庭以108年度家財訴字第7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與108年度婚字第91號離婚等、108年度重家財訴字第2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合併審理中。又被告得否撤銷郭瓊薇與原告間就系爭土地之買賣及所有權移轉行為,乃本件原告之請求有無理由之先決問題,為免裁判歧異,本院認於前案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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