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9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相對人即債務人台灣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萬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零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零陸佰壹拾壹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年度司促字第915號)
債務人台灣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30611元,專案補償款86430元,共計新臺幣117041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催收系統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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