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744號原告 林益通 (原姓名: 林義承 )訴訟代理人 謝宜庭 律師被告 林芷茜 (原姓名: 林胤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有關金錢給付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另第2項有關登報道歉或其他公開文字形式道歉或澄清部分,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共計9,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書記官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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