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474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鄭雅如
林奕如
被 告 陳志忠 (原名: 陳財壽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六日上午九
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書記官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