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47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474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鄭雅如
       林奕如
被   告  陳志忠 (原名: 陳財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六日上午九
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書記官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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