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2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樓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上列受刑人因違反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期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全卷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洪英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彩彤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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