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小字第9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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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995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吳邵廷
       李國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忠 民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萬3,
4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歷審裁判

  • 板橋簡易庭 103 年度 板小 字第 995 號裁定(103.05.12)[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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