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485號聲請人保證責任台灣省高屏羊乳運銷合作社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借款之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契約影本等),併具狀釋明本件借款債權之清償期日為何、是否已屆約定清償期日,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書記官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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