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483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定有明文,另按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此觀之同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有之不動產聲請拍賣,查其所提出之不動產謄本所示,相對人之不動產所在地係為嘉義縣嘉義市○○○段○○○○號,依上開法條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書記官莊福來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