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補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補字第159號

原告 陳明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宏仁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余玟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書記官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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