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5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5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5554號債權人飛斯特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雙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更正債務人之正確公司名稱,並提出其最新公司
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各一份。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書記官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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