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360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等三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繼承系統表,並向管轄法院查詢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及限定繼承。如有漏列繼承人並應追加。
二、聲請狀自陳:「利息支付至97年7月11日止」,可見債務人已經支付部分利息,何以仍請求自民國96年3月11日起之利息及違約金?請釋明,或更正請求之範圍。
三、如債務人已經辦理限定繼承,或依法已限定繼承,請更正請求事項為「債務人於被繼承人 簡銘彬 遺產範圍內連帶清償債權人」之意旨。
四、請查明債務人是否為「簡」,並請具狀更正。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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