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46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秀啟 債務人方威嵐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2,563元,及其中96,321元自民國95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17%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司法事務官蕭筑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黃智美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