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苗簡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苗簡字第111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
2號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設於桃園縣桃園市○○里○○鄰○○街76之2號,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一份在卷可稽。是本件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被告之住所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訴訟,顯係違誤,從而原告當庭聲請本院為上開之移轉管轄,應予准許,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