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3260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2607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下午四
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賴惠慈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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