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316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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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161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許志翔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前於民國96年9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因尚有未明瞭之處,爰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同年
10月31日上午9時41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1法庭公開辯論,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力進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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