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336號債務人甲○○
國民代理人 林淑娟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甲○○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書記官羅伊安附表:
⒈說明債務人戶籍地址與住所地不一致之原因。
⒉說明債務人未能接受台新銀行還款方案之原因。
⒊提出債務人96年9月起迄今,完整之薪資單及薪資轉帳帳戶存
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需補登至債務人陳報之前一日止,並清楚標示每筆薪資內容)。
⒋提出最新租賃契約影本及建物謄本,並說明所租之房屋坪數若
干?目前與債務人同住之人為何人?並釋明渠等目前工作內容及收入狀況,如何與債務人分攤房租。
⒌說明債務人每月伙食費高達新臺幣1萬元之原因,並以表格方
式記錄自收受本裁定至陳報之前一日止,債務人(不包含其他應受扶養人)每日三餐內容為何?金額若干?⒍提出相關證明單據說明每月支出教育費1萬8,000元之原因,
並詳列各支出細項及細項金額若干?⒎說明每月交通費1,000元之計算方式(如住家至上班處所之距
離、主要交通工具,如係搭乘公車,請說明公車路別、票段數;或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如有汽(機)車行照,請一併提出其影本。
⒏提出96年9月迄今水、電、瓦斯費繳費明細(請向繳費機關聲
請),並說明每月分別支出水、電、瓦斯費用若干?與共同生活之人如何分攤該筆費用?⒐債務人陳報每月支出 井康均井康宜 之扶養費各9,000元,說
明該筆費用是否已列入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出,若否,應提出證明文件並詳列該筆支出之細項及細項金額若干。
⒑提出債務人之配偶 陳雅惠子井康均女井康宜 96、97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1個月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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