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77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分行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 伍萬 壹仟伍佰捌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997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邦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書記官薛德芬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伍萬壹仟伍佰捌拾玖元整。聲請人繳納。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訴訟費用額合計:
伍萬壹仟伍佰捌拾玖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