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02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蔡碧仲 律師
陳澤嘉 律師被告 吳俊賢 上列聲請人等因被告涉犯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吳俊賢因涉犯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矢口否認涉有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三㈠之被訴犯行,僅坦承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三㈡之被訴犯行。同案被告 張智偉 ,經本院訊問後,亦矢口否認涉有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三㈠之被訴犯行,僅坦承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三㈡之被訴犯行。惟有證人 鍾宥芃賴銳潭 證述、且有扣案物品、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其他卷內證據可資佐參,堪認被告吳俊賢、同案被告張智偉涉犯加重竊盜罪嫌疑重大。被告吳俊賢、同案被告張智偉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三㈠之被訴犯行,於本院訊問時之供述與警詢、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均前後不一,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再同案被告張智偉、被告吳俊賢前均多次涉犯竊盜罪,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且同案被告張智偉本件被訴3次、被告吳俊賢本件被訴2次攜帶兇器竊盜犯行,堪認有事實足認其等有反覆實施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之虞,再其等攜帶客觀上對人之生命、身體具危險性之兇器為竊盜犯行,對社會治安危害非輕,綜上事證,應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於民國101年6月12日裁定予以羈押,並予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聲請人即辯護人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俊賢對犯罪事實欄三㈡已坦承不諱,至其於偵查中曾對犯罪事實欄三㈠自白,係因見同案被告張智偉遭警以手槍擊打,心生畏懼,故違背己意為自白,實則並未為犯罪事實欄三㈠犯行,另本件犯案工具等皆已全數扣押在案,被告吳俊賢實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又犯案工具既已全數扣押在案,被告吳俊賢自無從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再以被告吳俊賢之妻產期將屆,身邊無其他人照顧,生活不便,爰請本院斟酌上情,對被告吳俊賢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觀諸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固有明文。被告雖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或第101條之1第1項所示之羈押原因,但已無羈押之必要;或另有同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之情形,法院應准許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倘被告猶具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或第101條之1第1項所示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又無同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者,法院尚難准許具保停止羈押,合先敘明。
四、經查,被告吳俊賢因涉犯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矢口否認涉有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三㈠之被訴犯行,僅坦承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三㈡之被訴犯行。同案被告張智偉,經本院訊問後,亦矢口否認涉有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三㈠之被訴犯行,僅坦承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三㈡之被訴犯行。然被告吳俊賢、同案被告張智偉於警詢時、檢察官訊問時,均對犯罪事實欄三㈠之被訴犯行坦承不諱,復有證人賴銳潭之證述在卷可參,並有扣案物品、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其他卷內證據可資佐參。至聲請人所稱就犯罪事實欄三㈠,被告吳俊賢係因見同案被告張智偉遭警以手槍擊打,心生畏懼,故違背己意為自白等情,是否屬實,尚屬有疑,且被告吳俊賢並未於偵查中向檢察官表明其心生畏懼,故違背己意為自白之事,亦似有違常情。故綜上,堪認被告吳俊賢、同案被告張智偉均涉犯加重竊盜罪嫌疑重大。又被告吳俊賢、同案被告張智偉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三㈠之被訴犯行,於本院訊問時之供述與渠等各自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均前後不一,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至聲請人上揭所稱被告吳俊賢實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應與常情不符。再被告吳俊賢前多次涉犯竊盜罪,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且被告吳俊賢本件被訴2次攜帶兇器竊盜犯行,堪認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之虞,聲請人上揭所稱犯案工具既已全數扣押在案,被告吳俊賢自無從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似屬推論過簡。再其攜帶客觀上對人之生命、身體具危險性之兇器為竊盜犯行,對社會治安危害非輕,聲請人上揭所稱被告吳俊賢之妻產期將屆,身邊無其他人照顧等情,即便為真,權衡社會公益,仍認有羈押之必要。綜上事證,應認被告吳俊賢有羈押之原因,並有羈押之必要。此外,本院復查無被告吳俊賢有何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停止羈押之事由。從而,聲請人聲請被告吳俊賢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吳育霖法官胡修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書記官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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