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258號聲請人 王可富 相對人王可富即抵押物受託.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信託契約恆基於一定之目的,而為財產之移轉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故信託財產有其獨立性,名義上雖屬受託人所有,惟並非其自有財產,而與其自有財產分別獨立。故信託財產形式上雖登記為受託人所有,實際上與其自有財產仍有區別。查 柯正財 固將本件不動產信託移轉登記予聲請人,使本件不動產形式上登記為王可富所有,產生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形式上同為王可富之情形。惟本件不動產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上「登記原因」欄既已載明為「信託」,故本件不動產僅係信託登記為王可富所有,與王可富自有財產為分離之獨立財產,王可富就受託之不動產之地位有如「破產管理人」、「遺產管理人」之性質一樣,非可認王可富即為本件不動產之實際所有權人。故本件不動產之抵押權人與信託登記所有權人雖均為王可富,然王可富係以抵押權人之身分行使抵押權,而以受託登記之所有權人為本件相對人向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可認已具備當事人對立性。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最高法院74年臺抗字第431號判例參照)。又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聲請意旨略以:柯正財於民國99年7月2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第三人 柯兆璧 對聲請人王可富於99年7月21日之金錢消費借貸,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而柯正財將上開不動產所有權以信託移轉登記予聲請人即相對人王可富。詎屆期未獲柯兆璧清償,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7月18日基院義100年度司執字第13001號債權憑證為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
0年7月18日基院義100年度司執字第13001號債權憑證等影本為證。本院依聲請人所提證據為形式上審查,可認相對人之債權存在並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是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另經本院通知本件不動產委託人柯正財就本件陳述意見,雖辯以本件債務人柯兆璧係向 王富元 借款200萬元,而設定本件抵押權,然亦已向台灣士林地方法院調解,已初步協議暫停拍賣抵押物等情,然查卷內迄無聲請人提出之撤回狀,是仍不妨本件拍賣抵押物之程序進行。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附表:100年度司拍字第258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設定權││├──┬──┬──┬──┤├──────┤│○號○鄉鎮○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利範圍│││市區│││││││├─┼──┼──┼──┼──┼─┼──────┼─────┤│1│臺北│ 德惠 │四│280│建│299│222/10000│││市中│││││││││山區│││││││└─┴──┴──┴──┴──┴─┴──────┴─────┘┌─┬──┬───────┬────────┬──────┬─────────┬───┐│編│││建物坐落│總面積│附屬建物│設定權││││├──┬──┬──┤├──┬──────┤│││建號│建物門牌││││(平方公尺)│用途│面積│利範圍││號│││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司)││├─┼──┼───────┼──┼──┼──┼──────┼──┼──────┼───┤│1│1020│臺北市中山區德│德惠│四│280│22.24│陽台│3.37│全部││││惠街31號7樓之│││││││││││2││││││││├─┼──┼───────┼──┼──┼──┼──────┼──┼──────┼───┤│2│1021│臺北市中山區德│德惠│四│280│19.95│陽台│3.07│全部││││惠街31號7樓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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