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他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他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他字第2號聲請人乙○○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林長振 律師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
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及聲請假扣押事件,分別經本院99
年度救字第1號、99年度全字第1號裁定准許之。經本院職權調卷核閱屬實。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聲請假扣押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準此,相對人應如數向本院繳納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傅曉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書記官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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