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1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1262號原告即反請求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劉衡慶 律師
陳昶安 律師 吳怡德 律師複代理人丙○○被告即反請求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王青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四項第二行關於「新臺幣叁佰貳拾伍萬玖仟伍佰玖拾壹萬元」,應更正為「新臺幣叁佰貳拾伍萬玖仟伍佰玖拾壹元」。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五項第二行關於「新臺幣叁佰伍拾伍萬玖仟伍佰玖拾壹元萬元」,應更正為「新臺幣叁佰伍拾伍萬玖仟伍佰玖拾壹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書記官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