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259號聲請人即被告 張弘宇 選任辯護人 廖穎愷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弘宇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裁定羈押。茲被告為家庭經濟支柱,母親年邁中風,且有幼子嗷嗷待哺,本案乃朋友間金錢糾紛,ㄧ時失慮,致涉強盜案件,被告已知悔悟,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強盜案件繫屬本院審理(101年度訴字第731號),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復經拘提無著,顯已逃匿,經發布通緝,迄民國102年3月2日始為警緝獲。
而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有羈押之必要,裁定羈押在案。嗣被告另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7007、7696、8232、7689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拘役50日確定,於同年4月8日移送執行,現仍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稽,已非受羈押之被告。從而,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廖怡貞
法官方祥鴻法官鄭凱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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