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81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清助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清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清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茲據執行機關考核評定在監行狀,報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2年10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洪清助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5年度簡字第6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5年度易字第28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贓物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簡字第255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減刑為有期徒刑2月、2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3案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聲減字第114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恐嚇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桃簡字第351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4案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149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19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3696號、99年度易字第2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924號、第925號撤銷原判決改判有期徒刑7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上開3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238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1年2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19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11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5案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254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38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6案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9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又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87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4月(2罪)、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經接續執行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其刑滿終結日期原為104年2月14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34日後,刑期終了日為104年1月11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年10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出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卓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馬竹君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