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00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六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南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
書記官楊書棼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叁仟零陸拾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計算)。
二、提出聲請人自九月份起開始在外租屋之相關證明文件(租賃契約書)。
三、提出聲請人係擔任 陳明明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及陳明明未依約償還借款,致聲請人遭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追償債務之證明文件。
四、提出受扶養親屬(即聲請人之母親)依法應共同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數、分擔之比例及家族系統表,並提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另應說明受扶養親屬(即聲請人之母親)是否有領取老年津貼或其他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五、釋明為何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中有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卻無記載?並應說明是否有再與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協商。
六、陳報聲請人當時與最大金融機構聲請協商時聲請人及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各提出之協商條件為何?
七、具體說明聲請人債務形成之原因及用途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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