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68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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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6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審訴字第68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12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
1項、第304條、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之戶籍地係設在桃園縣八德市○○里○○鄰○○路○段○○○巷○○弄○○號1樓,居所則在桃園縣八德市○○里○○路○段○○○巷○○弄○號,業經被告於警局詢問時 陳明 在卷,並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憑;另本案起訴時被告並未在監在押乙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又查,被告於本案警詢時否認有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行,本院依卷內所附資料亦無從得知被告當時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罪地點為何,又無法證明其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地點確係在新竹縣境內之查獲地點。是本案起訴時被告甲○○之住所、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均不在本院之管轄範圍內,檢察官竟向本院提起公訴,揆諸首開說明,自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劉兆菊法官馮俊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
書記官蕭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