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199號聲請人 王詩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段功惠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得提前聲請拍賣抵押物之依據,並提出佐證(依提供之抵押權契約書等資料,清償日期為130年9月21日)。
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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