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75號原告益佳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郁素 被告彩虹糧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丕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書記官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