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審上簡易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審上簡易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審上簡易字第8號上訴人 劉乂鳴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周金火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582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6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書記官秦湘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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