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司司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展延清算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司字第32號聲請人 王漢 律師即振陽影音科技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振陽影音科技有限公司清算期限應於民國108年11月1日起准予延展至民國109年5月1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東洋服裝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振陽影音科技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就任後即著手釐清公司之財產狀況並與國稅局、行政執行署等相關機關溝通所需文件及資料,惟公司前任負責人林啟清現於台中監獄服刑中,因規定會客時間為每四天一次,每次15分鐘為限,清算人後續可能還需要多次會客方能整理出清算報告,致仍無法於就任後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爰依法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限等情。
三、經本院審閱107年度司字第1號及107年度抗字第25號之卷證資料,依首揭規定尚核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聲請人應於查明公司之財產狀況後,配合稅捐稽徵機關處理清算申報事宜,以符於限期內完結清算之旨。另查,本院選任清算人之裁定日期為民國(下同)107年11月29日,聲請人亦於同年12月4日收受並生送達效力,然本件展延清算遲於108年11月1日方為聲請,已逾6個月之法定清算期限,是以,聲請人現為展延之聲請不具溯及效力,且聲請展延之期間不得逾法定6個月之期限,如屆期仍未能完結清算則應再另狀聲請,自應如主文所示以聲請日之108年11月1日起准予展延清算期限6個月,併予敘明。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黃冠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