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0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0257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飛蝦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飛蝦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飛蝦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業已解散並向法院聲請聲報清算完結在案,債權人對其聲請發支付命令,於法無據,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