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0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0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0072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件聲請除本票票號420941、0000000張本
票外,均未載明到期日,請表明其餘所有本票之提示日(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另本票票號420946、420947之利息起算日竟於發票日前起算,顯然有誤,請表明提示日後併予更正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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