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3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331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本票請求金額(聲請狀附表編號2所載之金額與本票不符)。
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王政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書記官陳秀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