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37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廖志堯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拾壹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六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得利
法官何世全法官余德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日晟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