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8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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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9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98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昀真
王東昇共同選任辯護人王建強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62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昀真、王東昇均無罪。
理由
一、公訴暨補充理由意旨略以:被告李昀真、王東昇為臺南市○○區○○街○○○巷○○號住戶,因與隔壁住戶 班越 來生有糾紛,竟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聯絡,透過管道查悉知 班越來 之子 班迅 雷登錄於財團法人臺北市職能治療師公會基本資料後,於附表一、二所示時間,在渠等上該住處內,利用電腦連線至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網頁,冒用 班迅雷 、班越來之名義,以班迅雷所申請之雅虎奇摩網站「[email protected]」帳號訂購如附表一所示之電子報、附表二所示之商品,並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在如附表二所示網路商店訂購商品資料畫面之訂購人資料、付款方式等欄位,輸入訂購商品資料及留下班迅雷行動電話與工作地址、班越來之電話與地址,供作訂購如附表二所示商品之聯絡方式,而偽造上開網路商店之訂單畫面準私文書,向如附表二所示訂購商品網站以行使,以表示係班迅雷、班越來本人訂購商品,並採取貨到付款方式之意思,足以生損害於班迅雷、班越來本人信用及網家公司對於網站會員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等共同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上用以證明事實之證據,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堪予確信其已臻真實者,始得據以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此有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816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李昀真、王東昇涉有上開犯行,無非以:㈠被告李昀真、王東昇於偵訊時之供述;㈡告訴人班迅雷於警詢及偵訊時之指述;㈢證人 李政財 於偵訊時之證述;㈣證人班越來於偵訊時之證述;㈤附表一、二「證據欄」所示證據等事證,為其論據。公訴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中另補充:㈠班越來前因房屋改建之事寄予被告李昀真之切結書;㈡網研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00年5月20日函文(100年度偵字第6294號卷第8頁);㈢被告李昀真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等事證為憑。訊據被告李昀真、王東昇對於上開起訴之事實,不爭執部分詳如附件,惟堅持否認有何偽造文書犯行。被告李昀真辯稱:伊在南台科技大學及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任教,不可能做出這些事情;被告王東昇辯稱:伊在義守大學任教,沒有必要做這些事情,而且案發當時使用的無線網路沒有設定密碼,別人也可以使用;渠等共同委任之辯護人則以:㈠被告二人根本不認識告訴人班迅雷,對其基本資料毫無所悉,而被告李昀真之妹妹和妹夫係在嘉義治療師公會辦理登錄,未曾與班迅雷在同地區服務過,無從於該公會會員通訊錄得知告訴人班迅雷之基本資料。甚且臺北職能治療師公會通訊錄上載之告訴人分機與本案行為人訂購物品時填載之分機不同;㈡附表二部分編號1、4、6所示訂購行為之連線IP不在臺灣,其餘附表二所示訂購行為並無證據顯示係被告二人所為;㈢本件相關偽造之不法犯行,屬同一段時間內分從國內、外之連線IP位址連線上網所為,豈能以國內IP位址曾顯示係被告李昀真父親申請者所曾使用,即遽爾認定本件係被告二人所為?若被告二人有能力足以利用國外IP位址遂行不法犯行,豈有可能留下使用被告李昀真父親之IP位址供人調查?㈣被告二人在臺南市○○區○○街○○○巷○○號之居所申請之中華電信HinetADSL係使用較便宜之非固定制,即所謂「浮動IP」之連線方式IP:114.39.162.36,檢察官據此認定附表一之電子報係被告二人於上開居所內假借告訴人名義上網所訂閱,應有誤會;㈤被告二人於2006年12月以前,於上開居所申請FON專屬無線基地台「LaFonera」分享器於上開居所內使用,於99年9月8日前均開放未加密無線網路訊號;又被告二人於86年9月27日亦購買TP-Link無線寬頻分享器於上開居所使用,於99年9月8日前未更改預設帳號及密碼,位於被告二人居所附近之不特定人不需任何技巧即可利用被告二人上開居所內之無線網路上網。是以,附表一編號2電子報訂閱當時之之IP位址形式上觀察雖似由ISP業者發派被告李昀真以父親李政財名義所申請之帳戶使用,但依前所述,有極大可能係位於附近之其他人所為,亦無法排除係電腦駭客所為等語,資為抗辯。
四、附件所示不爭執事項,業經被告二人供認無訛,核與附表一、二「證據欄」之證據相符,是:㈠被告李昀真、王東昇二人平日居住在臺南市○○區○○街○○○巷○○號,與住於同街巷31號之班越來為隔鄰關係;㈡班越來之子班迅雷登錄為財團法人臺北市職能治療師公會會員;㈢被告李昀真以其父親李政財名義申請前述住處之網路,渠二人均有使用上址住處之網路;㈣班迅雷、班越來遭人冒名於附表一、二所示時、地,冒用班迅雷或班越來之名義以班迅雷所申設之EMAIL:
[email protected]信箱,訂購電子報、情趣商品,而附表一各編號訂閱電子報之人於訂閱時使用之電腦IP位址為
114.39.162.36號,附表二編號1、4、6之訂購人使用電腦訂購物品時之電腦IP位置則係65.49.2.22號;㈤99年3月19日上午5時10分許至同日上午5時10分59秒許,以IP位址114.
39.162.36上網使用之電腦為被告二人上址家中之電腦等情,可以認定。被告2人及渠等之辯護人既以前詞置辯,則本件應審究者為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在IP:114.39.162.36位址上網使用電腦,偽以班迅雷名義訂閱附表一所示電子報之人,是否必定為被告二人?被告二人有無在附表二所示時間,偽以班迅雷、班越來名義訂購情趣用品?
五、檢察官所提出欲證明被告犯罪之前開證據,雖可以證明前開被告二人不爭之事實,以及被告李昀真於前揭住處以其父李政財名義申請網路使用,被告王東昇亦會一同使用上網,而渠等與隔鄰之住戶班越來因房屋、住處等問題,相處並非和睦;被告李昀真之妹妹是職能治療師,與班迅雷職業相同等情。然查:
(一)被告二人在臺南市○○區○○街○○○巷○○號之居所申請之中華電信HinetADSL係使用浮動IP之連線方式,並非固定IP,換言之,並非所有以IP為:114.39.162.36電腦連線上網者,均係自被告家中之電腦連線上網,此由中華電信數據CRIS查詢單結果內標示:以2010年3月19日上午05時10分整至同日上午5時10分59秒止為基準,以IP位址為:114.39.162.36上網之用戶登記名義人為李政財【見上開中華電信數據CRIS查詢單】(偵A卷第98頁);於2010年3月19日下午5時整至同日下午5時10分59秒使用IP:114.39.162.36上網之登記名義人為住於臺南市○區○○○街之馬義人(偵A卷第98頁)即可明瞭。因此,非可僅以附表一各編號偽以班迅雷名義訂閱電子報者,使用電腦當時之電腦IP均為114.39.
162.36,即遽認訂閱附表一編號各電子報者即為被告二人。
(二)附表二編號1、4、6之訂購人使用之電腦IP位址為65.49.2.22,該IP國別係美國,此亦有IP查詢工具網頁存卷可稽(偵A卷第99頁)。且被告家中之網路於99年3月19日上午3時11分32秒至同日上午6時08分24秒(即含蓋附表二編號4之時間),並無連線上網之紀錄,此有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客服處二客服第七作業中心回覆單可參(參見本院卷229頁),此已足證明附表二編號4之網站於案發時間並非自被告二人家中連線上網。公訴人雖另請求查明上開回覆單究係「查無資料」抑或「資料已不存在」及就附表二編號6再為函查部分,應無必要,附此敘明。至附表二其他編號網站部分,公訴人並未舉證證明係由被告二人家中之網路連線登入,是附表二部分,並無任何資料可以證明係以被告二人所使用之電腦連線上網後訂購,是檢察官就附表二部分,僅憑被告二人與班迅雷其父班越來相處不睦,可能存有犯罪動機,即遽然推認附表二部分當然為被告2人所為,尚缺乏任何積極證據 可佐
(三)綜上可知,本件應查明者為,於99年3月19日上午5時10分許至同日上午5時10分59秒許,以IP位址114.39.162.36上網訂閱附表一所示之電子報者,是否必定為被告二人?
六、經查:
(一)依被告二人所辯,渠家中係裝設「TP-LinkTL-WR542G
54M」寬頻無限分享器上網,而經本院依職權詢問該分享器之代理廠商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無限網路分享之涵蓋範圍為何,該公司答覆稱:「無線分享與是否設定密碼並無必然聯繫,當配置分享網路後,無線亦可成功共享上網,因此無密碼的無線網路無法阻止別人盜用網路;又無線設備的分享範圍很大程度上由用戶使用的具體環境決定。室內牆壁、同頻電子設備等都會對無線傳輸距離造成影響。針對TL-WR542G而言,其室內的覆蓋範圍,在日常干擾情況下,應該在半徑10至20m左右,其室外的覆蓋圍,可以達到30m以上」等語,此有該公司101年7月13日函文存卷可佐(本院卷第189頁)。
是被告家中裝設上述無限分享器後,若未加設密碼,只要是在該無限分享器訊號可涵蓋範圍,任何人均可透過被告家中之無限分享器上網連線進入網際網路。
(二)經本院合議庭依公訴檢察官聲請,會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南區監理處派駐高雄專員 楊景晶 至被告家中現場履勘測試結果如下:
⒈被告二人所持用上開TP-LinkTL-WR542G分享器裝置在渠
二人上述住處三樓書房,經鑑定人在該址一樓以頻譜分析儀測量,可以收到Wi-Fi訊號,訊號強度為-84至-80DBM;鑑定人(持用三星牌手機)與受命法官(持用IPHONE5手機)於被告住處一樓當場以自備之智慧型手機搜尋被告住處上開無限分享器發射之訊號,亦可順利拮取並連入網際網路,此有本院勘驗筆錄及現場相片可佐(本院卷二第13頁、27頁下圖)。
⒉以皮尺自被告上開住處三樓書房窗戶邊拉至一樓大門外
道路上,距離約八公尺處,鑑定人站立在該處,以自備之智慧型手機搜尋被告住處上開無限分享器發射之訊號,亦可順利拮取並連入網際網路,測試Wi-Fi訊號強度為-77DBM,此亦有現場相片及勘驗筆錄存卷可考(見本院卷二第23頁、27頁上圖、32頁上、下圖)。
⒊以皮尺自被告上開住處三樓書房窗戶邊拉至告訴人家一
樓門口一樓外(臺南市○○區○○街○○號),距離約10公尺處,鑑定人站立在該處,測試Wi-Fi強度為-72DBM,該訊號強度為可以上網之強度(見勘驗筆錄及現場相片本院卷二第26頁下圖)。
⒋在告訴人上址一樓客廳,受命及陪席法官(持用IPHONE
4S手機)於被告住處一樓當場以自備之智慧型手機搜尋被告住處上開無限分享器發射之訊號,亦可順利拮取並連入網際網路(本院卷二第15頁、25頁、33頁上圖),經測試該處之Wi-Fi強度為-90DBM。
⒌以皮尺自被告上開住處三樓放置Wi-Fi無線分享器位置
至同街140巷巷口之距離長度為29公尺,在巷口測量Wi-Fi訊號強度為-90DBM,該訊號強度為可以上網之強度,以鑑定人智慧型手機,仍可順利拮取並連入網際網路(本院卷二第16頁、24頁)。
綜上,經本院現場履勘結果,被告二人在上址家中三樓所裝設之無限分享器,在未設密碼之情形下,不僅在被告家中,甚至在隔鄰之告訴人家中、巷口,仍可藉由被告之無限分享器連線上網。
七、綜合上開各節,再參諸被告二人家中使用之無線寬頻分享器,並無紀錄曾有多少台電腦透過其連線上網,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數位鑑識報告附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68頁至第180頁),故雖於99年3月19日上午5時10分許至同日上午5時10分59秒許,訂閱附表一所示電子報者,係以IP位址
114.39.162.36上網訂閱附表一所示之電子報者,然並非限於住於被告上址家中之人才可藉由被告二人家中之無限分享器連線上網,則本件即無法排除是被告二人以外之人所為。況縱使於99年3月19日上午5時10分許至同日上午5時10分59秒許,訂閱附表一所示電子報之人是在被告上址家中上網,然亦非可以被告二人均會使用網際網路,即遽認必定是被告二人所為。蓋可能僅有「被告其中一人」,或是當時剛好在被告家中之「他人」,均有可能,然就此,檢察官並未舉證任何事證證明所起訴之犯罪事實確為被告二人「合力」所為,即遽而認被告二人共犯本件犯行,尚嫌速斷。
八、綜上所述,本案依調查所得證據,雖可認被告二人有為本件犯行之「可能性」,然被告二人前開辯解經本院查證結果,亦有存在之可能性,即亦有可能係他人經由被告二人未設密碼之無限分享器上網所為,是本件依卷存證據尚不足使本院確信被告二人確有公訴人所指之偽造文書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是被告二人所涉上開公訴人所指之犯行,既未能發現其他積極證據,其犯罪即屬不能證明,自應為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栗威穆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高如宜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哲萍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附表一:
┌─┬──────────┬─────────┬───────────────┐│編│時間(民國)│電子報名稱│證據││號││││├─┼──────────┼─────────┼───────────────┤│1│99年3月19日上午5時10│陽光線上│1.電子報網站寄送之確認單(99年│││分(公訴人於101年2││度偵字第11154號卷【下稱偵│││月29日準備程序期日將││A卷】第38-1、83頁)│││時間全部變更為上午5││2.中華電信查詢單(偵A卷第69頁│││時10分,本院卷一第77││3. 徐世偉 陳報狀(偵A卷第107頁│││頁)││)。│├─┼──────────┼─────────┼───────────────┤│2│99年3月19日上午5時10│ 珍妮 佛-占星、塔羅│1.電子報網站寄送之確認單(偵A│││分許│、催眠、般若│卷第38-1、38-2頁)│││││2.中華電信查詢單(偵A卷第69至│││││70頁)│││││3. 王肇崑 回函(偵A卷第92至93頁│││││)│││││4.中華電信查詢單(偵A卷第97至│││││98頁)│├─┼──────────┼─────────┼───────────────┤│3│99年3月19日上午5時10│大師 商仲 、心靈成長│1.電子報網站寄送之確認單(偵A│││分│分享空間│第38-2、38-3頁)│││││2.中華電信查詢單(偵A卷第70頁│││││3.群傑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回函(偵│││││卷第106頁)│├─┼──────────┼─────────┼───────────────┤│4│99年3月19日上午5時10│姜律師電子報│1.電子報網站寄送之確認單(偵A│││分││第38-3、38-4頁)│││││2.中華電信查詢單(偵A卷第71頁│││││)│││││3. 楊雅雯 回函(偵A卷第94頁)│├─┼──────────┼─────────┼───────────────┤│5│99年3月19日上午5時10│大師商仲- 阿甘 的商│1.電子報網站寄送之確認單(偵A│││分│辦投資世界│卷第38-4頁)│││││2.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99年10月7日函(偵A│││││卷第66、67頁)│├─┼──────────┼─────────┼───────────────┤│6│99年3月19日上午5時10│蘇菲亞國際神秘學院│電子報網站寄送之確認單(偵A卷│││分││第38-4、83頁)│├─┼──────────┼─────────┼───────────────┤│7│99年3月19日上午5時10│大師商仲-Mark處長│電子報網站寄送之確認單(偵A卷│││分│分享報│第38-5卷頁)│├─┼──────────┼─────────┼───────────────┤│8│99年3月19日上午5時10│Crystal的水晶魅力│電子報網站寄送之確認單(偵A卷│││分│報│第84頁)│├─┼──────────┼─────────┼───────────────┤│9│99年3月19日上午5時10│Judy的四季甜美生活│電子報網站寄送之確認單(偵A卷│││分││第84-85頁)│├─┼──────────┼─────────┼───────────────┤│10│99年3月19日上午5時10│OEC生活玩家│電子報網站寄送之確認單(偵A卷│││分││第84-85頁)│└─┴──────────┴─────────┴───────────────┘附表二:
┌─┬──────┬──────┬─────┬──────────────┐│編│時間│訂購商品網站│金額│證據││號│上網IP│收件人│(新臺幣)││├─┼──────┼──────┼─────┼──────────────┤│1│99年3月20日│ 薇珍妮 成人情│訂單編號│1.網站之訂單回覆函(偵A卷第│││22時8分46秒│趣用品購物網│5700:│、38-6、81、86頁)││││(訂購編號│1380元│2.99年12月30日公務電話紀錄(│││IP:│5700)││偵A卷第133頁)│││65.49.2.17│收件人:班迅││3.網站之訂購單(偵A卷第134││││雷││頁)│├─┼──────┼──────┼─────┼──────────────┤│2│99年3月20日│軟體急先鋒│2130元│1.網站之訂單回覆函(偵A卷第│││22時31分37秒│收件人:班迅││、87頁)││││雷││2.KISS99網站列印畫面(偵A││││││卷第135-138頁)││││││3.網擎資訊軟體股份有限公司10││││││0年1月5日函(偵A卷第140-1││││││41頁)││││││4.100年2月11日公務電話紀錄(││││││偵A卷第141-1頁)│├─┼──────┼──────┼─────┼──────────────┤│3│99年3月23日│PINK成人情趣│訂單地址(│1.網站之訂單取消通知(偵A卷│││前某時│網│台北市 中山 │16、90-91頁)││○○○區○○○路│2.中盈國際貿易有限公司100年2│││││2段92號)│月16日函(偵A卷第256-4頁│││││:1590元│││││├─────┤│││││訂單地址(││││││台南市永康│││○○○區○○街││││││140巷31號││││││):1599元││├─┼──────┼──────┼─────┼──────────────┤│4│99年3月19日│戀愛情趣用品│訂單編號│1.網站之訂單回覆函(偵A卷第│││22時0分51秒│購物網│3823:│頁)│││IP:│收件人:班越│1488元│2.訂購資料(偵A卷第256-2頁│││65.49.2.22│來│││├─┼──────┼──────┼─────┼──────────────┤│5│99年3月23日│JoJo影音光碟│訂單編號│1.網站之訂單回覆(偵A卷第79│││前某時│網│1062:│)││││收件人:班越│150元│2.該網站列印畫面(偵A卷第25││││來││頁)││││├─────┤│││││訂單編號││││││1061:││││││930元││├─┼──────┼──────┼─────┼──────────────┤│6│99年3月23日│獨家試愛情趣│不詳│1.網站之訂單回覆(偵A卷第80│││前某時│用品時尚精品││)││││店││2.該網站列印畫面(偵A卷第│││IP:│收件人:班越││257-258頁)│││65.49.2.22│來││3.100年2月11日公務電話紀錄(││││││偵A卷第258-1至258-2頁)│├─┼──────┼──────┼─────┼──────────────┤│7│99年3月23日│TVGAMES│960元│1.網站之訂單回覆函(偵A卷第│││前某時│││17-18、88-89頁)││││││2.該網站列印畫面(偵A卷第││││││268至268-12頁)│├─┼──────┼──────┼─────┼──────────────┤│8│99年3月19日│人間極品無碼│950元│網站之訂單回覆函(偵A卷第78││││精選││頁)││││收件人:班越││││││來│││├─┼──────┼──────┼─────┼──────────────┤│9│99年3月19日│挑逗成人情趣│訂單編號│網站之訂單回覆函(偵A卷第75│││21時58分39秒│用品購物網│3611:│頁)││││收件人:班越│1280元│││││來│││├─┼──────┼──────┼─────┼──────────────┤│10│99年3月23日│網站(http:/│訂單編號│1.網站之訂單回覆函(偵A卷第│││前某時│sexdvd.mmlo│HA48358:│77頁)││││ck.com)│1350元│2.該網站列印畫面(偵A卷第26││││收件人:班越││0至261-5頁)││││來│││└─┴──────┴──────┴─────┴──────────────┘【附件-被告2人不爭執事項】
一、李昀真、王東昇為臺南市○○區○○街○○○巷○○號住戶,班越來為隔壁住戶;班越來之子班迅雷為財團法人臺北市職能治療師公會會員,登錄在案。
二、有人在IP:114.39.162.36電腦以EMAIL:[email protected]上網註冊訂閱「陽光線上」電子報,之後對方以徐世偉所申設之[email protected]電子郵件回覆註冊完成。【附表一編號1】
三、有人於99年3月19日上午5時10分,在IP:114.39.162.36電腦以EMAIL:[email protected]上網訂閱「珍妮佛-占星、塔羅、催眠、般若」電子報,之後有人以王肇崑所申設之[email protected]電子郵件回覆註冊完成。【附表一編號2】
四、99年3月19日上午5時10分在IP位置114.39.162.36上網用戶資料為李政財,帳單地址為臺南市○○街○○○巷○○號。
五、有人於99年3月19日上午5時10分許,在IP:114.39.162.36電腦以EMAIL:[email protected]上網訂閱「大師商仲、心靈成長分享空間」電子報,之後有人以群傑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所申設之[email protected]電子郵件回覆註冊完成【附表一編號3】。
六、有人在IP:114.39.162.36電腦以EMAIL:[email protected]
om.tw上網訂閱「姜律師電子報」,之後有人以[email protected](楊雅雯名義申設)電子郵件回覆註冊完成【附表一編號4】。
七、有人在IP:114.39.162.36電腦以EMAIL:r0000000@yahoo.
com.tw上網訂閱「大師商仲-阿甘的商辦投資世界」電子報,之後有人以Mr.mayamm名義申設之[email protected]
m.tw電子郵件回覆註冊完成【附表一編號5】。
八、有人在IP:114.39.162.36電腦以EMAIL:r0000000@yahoo.
com.tw上網訂閱「蘇菲亞國際神祕學院」電子報,之後有人以[email protected]電子郵件回覆註冊完成【附表一編號6】。
九、有人在IP:114.39.162.36電腦以EMAIL:[email protected]
om.tw上網訂閱「大師商仲-MARK處長分享報」電子報,之後有人以[email protected]電子郵件回覆註冊完成【附表一編號7】。
十、有人在IP:114.39.162.36電腦以EMAIL:[email protected]
om.tw上網訂閱「Crystal的水晶魅力報」電子報,之後有人以[email protected]電子郵件回覆註冊完成【附表一編號8】。
、有人在IP:114.39.162.36電腦以EMAIL:[email protected]
om.tw上網訂閱「Judy的四季甜美生活」電子報,之後有人以[email protected]電子郵件回覆註冊完成【附表一編號9】。
、有人在IP:114.39.162.36電腦以EMAIL:[email protected]
om.tw上網訂閱「OEC生活玩家」電子報,之後有人以oec@oeclife.com電子郵件回覆註冊完成【附表一編號10】。
、有人於2010年3月20日晚間10時8分46秒,在IP為:65.49.2.17之電腦以EMAIL:[email protected],班迅雷名義向「薇珍妮成人情趣用品購物網」訂購商品【附表二編號1】共新臺幣1380元,上載連絡電話為班迅雷之手機0000000000,收貨地址為馬偕紀念醫院台北總院燙傷中心,台北市○○區○○○路○段○○號。
、有人於2010年3月20日晚間10時31分37秒,以EMAIL:[email protected]班迅雷名義,向「軟體急先鋒」訂購DVD11片,【附表二編號2】共新臺幣2130元,上載連絡電話為0000000000,收貨地址為馬偕紀念醫院台北總院燙傷中心,台北市○○區○○○路○段○○號。
、有人以EMAIL:[email protected],向「Pinky成人情趣網」訂購物品,訂單二筆:①訂單地址:台北市○○區○○○路○段○○號,上載電話為00-00000000轉2901及0000000000,總金額新臺幣1590元;②訂單地址:臺南縣永康市○○街○○○巷○○號,上載連絡電話為班迅雷之手機0000000000,訂單總金額新臺幣1599元。之後此二筆訂單均經取消,取消訂單通知分見在偵A卷第91、90頁)【附表二編號3】。
、有人於99年3月19日晚間10時0分51秒,在IP位址:65.49.2.22,以EMAIL:[email protected],班越來名義,向「戀愛情趣用品專賣網」訂購物品,訂單編號3823,總金額新臺幣1488元,上載收貨地址:臺南縣永康市○○街○○○巷○○號【附表二編號4】。
、有人以EMAIL:[email protected],班越來名義,向「JoJo影音光碟網」訂購物品,訂單編號1062,總金額新臺幣150元【附表二編號5】。
、有人以IP:65.49.2.22,EMAIL:[email protected],班越來名義,上載聯絡地址:臺南縣永康市○○街○○○巷○○號,會員生日:1949年9月1日,聯絡電話00-0000000號、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附表二編號6】。
、有人於99年3月20日,以EMAIL:[email protected],班迅雷名義,向「TVGAME」訂購物品,訂單編號SAG00000000E12,總金額新臺幣960元,上載收貨地址:台北市○○區○○○路0段00號,電話0000000000號【附表二編號7】。
、有人於99年3月19日以EMAIL:[email protected],班越來名義,向「人間極品無碼精選」訂購新臺幣950元貨品,上載聯絡地址:臺南縣永康市○○街○○○巷○○號,聯絡電話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附表二編號8】。
、有人於99年3月19日21時58分39秒,以EMAIL:r0000000@yah
oo.com.tw,班越來名義,向「挑逗成人情趣用品購物網」訂購新臺幣1280元貨品,上載聯絡地址:臺南縣永康市○○街○○○巷○○號【附表二編號9】。
、有人以EMAIL:[email protected],班越來名義,向網址:ssexdvd.mmlock.com訂購新臺幣1350元貨品,上載聯絡地址:臺南縣永康市○○街○○○巷○○號,聯絡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號【附表二編號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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