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16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易字第16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1623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天利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8年度上易字第1623號判決原載之當事人欄被告劉天利之出生年月日「民國00年0月0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依被告劉天利之戶籍資料所載,其出生年月日應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前揭判決誤載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爰按上揭說明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趙功恆法官潘進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柑柏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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