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202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2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2024號聲請人 鐘智盈 即吉利布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生運有限公司王河湶 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供擔保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第104條第1項規定聲請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者,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為之(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55號裁定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返還其依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裁全字第7543號民事判決而提供之提存物,是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李心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