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4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4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14329號債權人 呂明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台灣強訊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更正利息起算日為: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起算利息。
三、依債務人台灣強訊企業有限公司登記表所示,法定代理人為 游正宇 ,惟細繹支票及退票理由單顯示,系爭支票上之大章部分固係債務人台灣強訊企業有限公司之印文,而小章部分(即法定代理人)卻是「 蔡耘滄 」所蓋,請具狀釋明其原因及依據為何?併請提出債務人台灣強訊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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