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19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9706號聲請人 廖桂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采嫻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明確陳明系爭本票2紙之提示日、利息起算日(每紙本票陳報一個提示日、一個利息起算日)。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19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9706號聲請人 廖桂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采嫻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明確陳明系爭本票2紙之提示日、利息起算日(每紙本票陳報一個提示日、一個利息起算日)。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