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原附民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原附民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9年度原附民字第14號原告 許文達 被告 楊昌堯
高可霓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09年度原金重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許文達之聲明及主張詳如卷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楊昌堯、高可霓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楊昌堯、高可霓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因被告楊昌堯已於民國109年7月27日死亡,其刑案部分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原金重訴字第1號、111年度金訴字第4號諭知不受理判決,被告高可霓則經本院前揭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故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另原告之訴既經駁回,聲請宣告假執行部分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承學
法官趙耘寧法官廖晉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郝彥儒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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