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8號上訴人即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許禎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振煌 等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貳萬捌仟柒佰零捌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68萬8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萬8,7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首開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彭淑苑
法官周美玲法官楊子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