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智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智字第5號原告華宏真空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瑞粲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 律師被告 夏智宏 訴訟代理人 李晉安 律師複代理人 常家浩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簡妥芸 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10年度智字第5號損害賠償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敘明該案件之種類及所需相關專業知識或技術,並檢附相關卷證資料影本,洽請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並將裁定正本函送智慧財產法院存查。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1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10年度智字第5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洽請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指派簡妥芸技術審查官協助,有智慧財產法院及商業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書記官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