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65號原告巨禾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沛然 被告 蘇耀閮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號14樓之1」,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書記官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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