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30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羅天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思彤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伍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書記官修丕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