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補字第379號
原 告 沈慶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盛富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昭伶